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2号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小刚,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皮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荣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奥威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罗荣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奥威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部。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邓XX。
被告:广州市皮革实业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星。
被告:郑东升,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皮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奥威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奥威隆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部、被告广州市皮革实业公司、被告郑东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使箱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