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119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市星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彭子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