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字872号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林,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云云,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沭阳凤凰美术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震啸。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凤凰美术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凤凰美术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