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950号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DeckersOutdoorCorporation。
诉讼代表人:LisaBereda,助理秘书官。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冲。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原告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冲之间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