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06号之一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倩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秀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