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29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小娥,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小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小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