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6、513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国鑫玻璃灯罩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二路6号首层第2卡。
经营者:陈光荣,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中山市鑫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岐江公路冈东路段灯都灯饰配件城F140。
法定代表人:张云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权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国鑫玻璃灯罩门市部、中山市鑫国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322272.4、ZL201430322029.2,外观设计名称分别为“吊灯(MA04225C-001)”、“吊灯(MA04445C-001)”】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两案的起诉。
每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两案共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