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袁慧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芬兰共和国。
原审被告:李剑。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因与被上诉人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远在汕头,应诉非常不便。
被上诉人主观上存在为诉讼目的制造管辖连接点,永康市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为此请求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被告李剑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永康市人民法院为审理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