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9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民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文彬电器店,经营地址金华市金东区。
经营者计鲜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文彬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美的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的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金华市金东区文彬电器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