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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643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已隐藏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绍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德正、李鑫,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华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南,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亮群电子(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亮群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德正、李鑫,川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明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庭审中,亮群公司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第274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一种防水型温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020671404.0)全部无效。

川东公司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据此,因二审出现的新证据,亮群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对其基于该专利权提起的起诉应予驳回,如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川东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佛山市川东磁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川东公司;

亮群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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