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96号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申翰雄,男,汉族,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申翰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58××××.1)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东莞市伟宏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