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919号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
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汇南路一环路。
经营者杨昌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锦泉街**号。
经营者王涛,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与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于2016年6月24日撤回对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撤回对被告温江宽宽干锅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西昌市宽宽干锅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