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895号之一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注册号4400681400009557。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何文豪,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魏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0。
法定代表人吕美芳。
委托代理人郭延虎,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应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淘宝网上大量非法使用“迅猛英雄”注册商标,用于其空调的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侵犯了原告“迅猛英雄”的注册商标权。
由于被告在网上商城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其侵权行为亦属于利用网络发布相关信息方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本案原告被侵权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住所地亦为侵权结果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河北惠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