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眙县健之源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甘泉西路北侧、都梁大道西侧山水名都12、14楼1001-1002号健之源超市。
经营者朱海蓉,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与盱眙县健之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6年3月4日、5月18日一审法院与本院分别向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发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