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41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张烨,系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和行通讯手机店,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廖世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和行通讯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和行通讯手机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