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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未来星童车玩具批发部、乐陵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4民初94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乐陵市未来星童车玩具批发部、乐陵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未来星童车玩具批发部,乐陵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初9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未来星童车玩具批发部。

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义乌商贸城10号楼。

经营者:程林凯。

被告:乐陵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198号(广播电视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林祈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陵市未来星童车玩具批发部、乐陵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乐陵市未来星童车玩具批发部、乐陵义乌(国际)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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