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434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林丽,女,1981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林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