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30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义宾五金水暖商行。
经营者:王苹。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河口区义宾五金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