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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力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力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力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55号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琼、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高炮德,总经理。

被告福州力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林永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力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德生星火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力马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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