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初25号原告老风祥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县金啟豪超市,经营者郑友谊,个体工商户,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赵道喜,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宁县金啟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