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39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清驼镇双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龙泉利民百货超市。
经营者:党会,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党同俭,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系滕州市龙泉利民超市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滕州市龙泉利民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