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413号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江嫂休闲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经营者江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湖塘江嫂休闲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