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335号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2号楼5A。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建龙,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思进,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被告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东大街336号院4号楼1层104。
负责人周思进。
被告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4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余朝宾。
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威速公司)诉被告周思进、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浙江互视分公司)、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互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威速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威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思进、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浙江互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