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38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屠甸金色阳光副食品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经营者:甘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屠甸金色阳光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