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35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星都(航天双城)*期第*幢*层商铺*号房。
经营者谢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经营者:谢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2016年6月30日,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享通副食店(经营者:谢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