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88、514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一翔五金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冈东路段灯都灯饰配件城B153号。
经营者:潘海勇,男,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权诉被告中山市古镇一翔五金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322272.4、ZL201430322029.2,外观设计名称分别为“吊灯(MA04225C-001)”、“吊灯(MA04445C-001)”】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两案的起诉。
每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两案共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正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