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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飞、廖超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73刑初885号
案件名称郑飞、廖超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飞,廖超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刑初885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飞,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东莞市巨铭鞋类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宁峰,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超敏,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被告人自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勇,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飞、廖超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飞及其辩护人李宁峰、被告人廖超敏及其辩护人陈勇、被害单位东莞高阶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潇、张江舟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者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廖超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或者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廖超敏的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对被告人廖超敏的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廖超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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