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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与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简码家居有限公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18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与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简码家居有限公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简码家居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霏乐家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84号之一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吕邱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叶怀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海简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银喜,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智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仕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霏乐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真北路XXX号三楼C8002-1、C8059、8060,经营者孙银喜,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华北石油二连小区5栋4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李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简码家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普陀区霏乐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东莞铭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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