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棉花镇王广东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经营者王广东,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棉花镇王广东商店(以下简称王广东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国内邮政快递向王广东商店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通知其于2016年5月18日14:15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
经查,上述特快专递已于2016年4月28日投递并由王广东商店经营者王广东签收。
庭审时,王广东商店并未到庭。
本院认为,王广东商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广东商店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王广东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