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丽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43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丽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丽霞,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霞。

委托代理人:韩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俭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徽,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丽霞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丽霞的委托代理人韩建、张俊玲,被上诉人时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文、李金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域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刘俭良拥有ZL201010580972.4“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发明专利。

2012年10月12日,时域公司与专利权人刘俭良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对上述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2013年12月13日,时域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公证处的公证下,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家电厨卫城51号楼137-138号王丽霞经营的康巴丝总代理店铺购买了康巴丝数据信息历两台。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王丽霞销售的康巴丝数据信息历电子机芯板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王丽霞侵犯了时域公司的发明专利权。

请求判令王丽霞:立即停止销售的侵权行为;

赔偿时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赔偿时域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刘俭良就“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2年11月2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580972.4。

2012年10月12日,时域公司与专利权人刘俭良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对上述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时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权利依据为权利要求1、8和12,其内容为:1.一种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将显示点排列到由n条地址线和m条数据线构成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一个引脚连接到地址线上,另一引脚连接到数据线上,其中,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总数为30至260个,n和m为自然数;

选择控制芯片,将控制芯片中驱动电流大于0.3×(cx1/qx1+cx2/qx2+…+cxm/qxm)×T0/Tx的I/O口作为控制芯片的第X个扫描顺序控制端口,并直接与显示矩阵中的第X条地址线连接,所述控制芯片按连接到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上的地址线的顺序进行扫描显示,其中,cx1、cx2、…、c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的电流-亮度转换效率的参数;

qx1、qx2、…、q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对显示时间Tx的利用率,Tx是指分配给第X条地址线上显示点的显示时间,T0是指显示矩阵显示一帧的周期,X为区间[1,n]中的任意自然数。

8.一种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芯片、控制芯片系统电路、电源电路和显示模块,所述控制芯片系统电路和显示模块连接至控制芯片,所述电源电路分别连接控制芯片、控制芯片系统电路;

其中,所述显示模块为一显示矩阵,显示点排列到由n条地址线和m条数据线构成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一个引脚连接到地址线上,另一引脚连接到数据线上,所述显示模块中的显示点的总数为30至260个,所述控制芯片中用于控制扫描顺序的I/O口为扫描顺序控制端口,用于显示点亮灭控制的I/O口为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所述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所述显示模块的数据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

其中,控制芯片中驱动电流大于0.3×(cx1/qx1+cx2/qx2+…+cxm/qxm)×T0/Tx的I/O口作为控制芯片的第x个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与显示矩阵中的第x条地址线连接,其中,cx1、cx2、…、c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的电流-亮度转换效率的参数;

qx1、qx2、…、q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对显示时间Tx的利用率,Tx是指分配给第x条地址线上显示点的显示时间,T0是指显示矩阵显示一帧的周期,x为区间[1,n]中的任意自然数,n是显示模块上的连接到控制芯片扫描顺序控制端口的地址线的数量。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7条地址线×16条数据线、16条地址线×7条数据线、7条地址线×18条数据线、18条地址线×7条数据线、8条地址线×16条数据线、16条地址线×8条数据线、8条地址线×18条数据线或者18条地址线×8条数据线的结构。

2013年12月13日,时域公司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家电厨卫城51号楼137-138号王丽霞经营的康巴丝总代理店铺购买了康巴丝数据信息历两台,取得带有“王丽霞发票专用章”印鉴的收款收据。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公证处对上述取证活动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3)临兰山证民字第2542号公证书。

2014年10月30日,原审法院将上述公证取得的产品和时域公司涉案专利文件提交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其对被诉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8和1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鉴定。

2015年2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被诉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8和1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分别对应相同。

除本案外,原审法院还受理了时域公司就本案专利提起的另外三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该四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相同,该四案当事人同意以本案被诉产品为各案被诉产品,以此为检材与时域公司的专利进行鉴定。

各案被告认可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时域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8万元。

时域公司为提起四案诉讼而支付代理费4万元,购买被诉产品、申请公证、交通和住宿等支出45270元。

原审法院认为,ZL201010580972.4“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

时域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时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权利依据为权利要求1、8和12,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下列技术特征:1、一种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实现方法;

2、将显示点排列到由n条地址线和m条数据线构成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一个引脚连接到地址线上,另一引脚连接到数据线上,其中,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总数为30至260个,n和m为自然数;

3、选择控制芯片,将控制芯片中驱动电流大于0.3×(cx1/qx1+cx2/qx2+…+cxm/qxm)×T0/Tx的I/O口作为控制芯片的第X个扫描顺序控制端口,并直接与显示矩阵中的第X条地址线连接,所述控制芯片按连接到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上的地址线的顺序进行扫描显示,其中,cx1、cx2、…、c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的电流-亮度转换效率的参数;

qx1、qx2、…、q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对显示时间Tx的利用率,Tx是指分配给第X条地址线上显示点的显示时间,T0是指显示矩阵显示一帧的周期,X为区间[1,n]中的任意自然数。

权利要求8和12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下列技术特征:1、一种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芯片、控制芯片系统电路、电源电路和显示模块;

2、所述控制芯片系统电路和显示模块连接至控制芯片;

3、所述电源电路分别连接控制芯片、控制芯片系统电路;

4、所述显示模块为一显示矩阵,显示点排列到由n条地址线和m条数据线构成的显示矩阵中,显示点的一个引脚连接到地址线上,另一引脚连接到数据线上,所述显示模块中的显示点的总数为30至260个;

5、所述控制芯片中用于控制扫描顺序的I/O口为扫描顺序控制端口,用于显示点亮灭控制的I/O口为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所述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所述显示模块的数据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显示点亮灭控制端口;

6、其中,控制芯片中驱动电流大于0.3×(cx1/qx1+cx2/qx2+…+cxm/qxm)×T0/Tx的I/O口作为控制芯片的第x个扫描顺序控制端口,与显示矩阵中的第x条地址线连接,其中,cx1、cx2、…、c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的电流-亮度转换效率的参数;

qx1、qx2、…、qxm表示第x条地址线上的分别连接到第1、2、…、m条数据线上的显示点对显示时间Tx的利用率,Tx是指分配给第x条地址线上显示点的显示时间,T0是指显示矩阵显示一帧的周期,x为区间[1,n]中的任意自然数,n是显示模块上的连接到控制芯片扫描顺序控制端口的地址线的数量;

7、所述LED数码万年历的显示矩阵设置为7条地址线×16条数据线、16条地址线×7条数据线、7条地址线×18条数据线、18条地址线×7条数据线、8条地址线×16条数据线、16条地址线×8条数据线、8条地址线×18条数据线或者18条地址线×8条数据线的结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结合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被诉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1、8和12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分别对应相同,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诉讼中,王丽霞主张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且被诉产品的技术来源于现有技术,但王丽霞的相关证据在客观性或者关联性上存在瑕疵,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故原审法院对王丽霞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时域公司请求判令王丽霞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时域公司请求判令王丽霞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原审法院结合时域公司涉案专利类别、王丽霞侵权过错和规模等因素予以酌定。

时域公司请求判令王丽霞赔偿时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原审法院根据时域公司已经提交的单证酌定为2万元。

时域公司为鉴定而支付鉴定费8万元,应由四案被告分摊。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王丽霞立即停止侵犯ZL201010580972.4“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王丽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三、王丽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四、王丽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费2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由王丽霞负担3000元。

上诉人王丽霞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时域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主要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本质上是选择芯片的方法,而被诉侵权产品在选择芯片时使用的是另外的方法。

首先,权利要求1中特征1-2、权利要求8中特征1-4、权利要求12的内容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无效。

涉案专利被授予专利,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3、权利要求8的特征6所披露的通过数学公式运算所得结果选择芯片的方法,该种方法简化了选择芯片的过程,具有专利意义。

可见,权利要求1本质上是一种方法专利;

其次,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市面上早已存在相关芯片和同类产品,芯片选择方法并不是唯一的。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来源于深圳市南方泰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公司),泰科公司使用的选择芯片的方法是另外一种方法,该种方法虽不如涉案专利方法简单快捷,但可满足生产需求。

该种方法简述如下:根据以往多年做万年历的经验可知,点亮普通0.5寸或0.8寸红色数码管LED的一个笔段动态电流为3ma左右时可满足生产需要。

因此,泰科公司使用一个固定的电流值作为选择的依据,即数据线电流大于3ma,地址线电流大于3*n(n指数据线的个数)即可;

第三,泰科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销售的芯片型号为TG3118的万年历产品亦是使用同样的方法,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芯片选择方法是否能够选择出可使用的芯片、是否与TG3118产品相同,可以通过庭审比对的方式向法庭展示,也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原审法院未进行相关鉴定也未给予当庭演示的机会。

2、权利要求8是产品专利,权利要求1是方法专利,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应首先判断是否使用了权利要求1的芯片选择方法,如果芯片选择方法不同,即使产品具有同样的特征,也没有落入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3、权利要求12内容已被宣告无效,并不具有创造性,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4、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仅对产品的特征进行了鉴定,没有鉴定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因为方法使用的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基本不能从产品也就是结果反映出使用了何种方法,该鉴定不能作为侵权判断的依据。

二、王丽霞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王丽霞原审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原审法院认定均为复印件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时域公司当庭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有据可证,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证。

理由为:1、涉案专利权取得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上诉状中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第19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2、王丽霞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芯片来源于泰科公司,泰科公司的产品与本案毫无关联;

3、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王丽霞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王丽霞原审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均为复印件,收据未载明具体的技术内容,未提交买卖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涉案鉴定并未遗漏鉴定方法的技术特征。

二审中,上诉人王丽霞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1、第19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原件,拟证明: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1-2、权利要求8中特征1-4、权利要求12与该证据中所涉专利权利要求1、4、6、8、10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市场已经存在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万年历,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并非新产品。

时域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针对专利号为201020650394.2、名称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与本案时域公司请求保护的发明专利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组,证据2、王丽霞向临沂市兰山区丽伟电子万年历组装厂(以下简称丽伟电子厂)采购产品的销售单;

证据3、刘广丽出具的证明;

证据4、贾瑞良银行流水单;

证据5、刘广丽银行流水单;

证据6、康巴丝合作协议;

证据7、丽伟电子厂向山东临沂恒星电子厂(以下简称恒星电子厂)采购产品的收款收据;

证据8、刘广丽付款的银行流水单、孙道花收款的银行流水单;

证据9、刘广伟出具的证明;

证据10、山东恒星向泰科公司采购芯片的送货单、收款收据、快递单、顺丰公司出具的客户月结清单;

证据11、刘广伟出具的证明、彭振华向泰科公司支付货款的银行回单;

证据12、刘广伟证人证言。

王丽霞主张原审中已提交上述证据2-11原件。

以上证据拟证明王丽霞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上述证据2-11时域公司在一审时已经质证,时域公司针对证据12质证称,证人刘广伟一审未到庭作证,其二审提供的证言不属于新证据,其证言证实泰科公司与丽伟电子厂没有工商注册,孙道花和彭振华分别与丽伟电子厂和泰科公司的交易与刘广伟没有关系,刘广伟的证言效力值得怀疑。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2所记载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缺乏关联性,证据3证人未到庭,缺乏证明力;

证据4-8与本案无关;

虽然证据10中的送货单、收款收据涉及产品型号,但无法确认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

证据9、11、12刘广伟虽到庭作证,但其认可恒星电子厂未经工商登记,系无证经营,故其证言无法支持王丽霞有合法进货渠道的主张。

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组,证据13、马某证人证言,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而是靠惯有经验和已有的通用方法选择控制芯片。

证人马某陈述,数码万年历之前有很多通用的方法,依靠经验,3ma可以点亮数码万年历的灯,控制芯片上有多少数据线,用3ma乘以数据线的总数得出的电流值为地址线的总电流。

这种方法虽然粗糙,但是可行。

时域公司质证称,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万年历芯片产品中必然包括TO、Tx、Cx等参数,并能通过鉴定方式测出,通过涉案鉴定报告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马某是泰科公司软件技术员,其掌握LED数码万年历的相关技术,有能力对相关技术问题做出说明和确认,对其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王丽霞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三、原审法院程序是否有误。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

本案中,王丽霞抗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理由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应的,被诉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12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据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根据时域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芯片上具有技术特征3所涉各参数及相应的参数值,但不能就此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系使用了技术特征3限定的控制芯片选择方法,也即,在不能排除有其他技术方案实现同一技术效果的情形下,不能得出唯一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芯片是依据涉案专利公式的方法所确定”的结论。

本案中,时域公司亦认可技术特征3系一种选择控制芯片的新方法,而王丽霞提交的技术人员可以证明靠通用的方法选择控制芯片可行,即:用3ma作为数据线的电流,乘以数据线的总数,得出地址线的电流,然后按照挨个测试的方法选择相应规格的控制芯片。

上述方法符合电学基本原理,属于电子产品设计研发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被诉产品的地址线仅为7条,通过有限次的调试就能达到所需效果。

可见,王丽霞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采用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方法既不相同,又不构成等同。

综上,本院认为,仅凭时域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相应的,被诉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涉案专利权要求8、12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王丽霞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王丽霞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故对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本院不再赘述。

三、关于原审法院程序是否有误的问题。

经查阅原审卷宗和庭审笔录,王丽霞原审庭审时提交的证据未标注原件、复印件,从时域公司质证意见来看,亦无从判断王丽霞提交的证据即为复印件。

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以王丽霞证据为复印件、其客观性存疑为由不予认定,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鉴于上诉人王丽霞二审提交的新证据,本案事实发生了变化,上诉人王丽霞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2万元,均由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