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丽芳,女,汉族,在深圳经营淘宝店,住深圳市南山区。
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温旭良、郑兰香,均系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丽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丽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温旭良、郑兰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其注册商标“DAZZLE”(注册号为第6486662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鞋、帽、袜、手套等,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止;
注册商标“d′zzit”(注册号为第9084067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鞋、帽、袜、手套等,有效期至2022年1月27日止。
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弥敦道713号银高国际大厦17楼C室,其注册商标“ochirly”(注册号为第9562586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商品,包括成品衣、套服、针织服装等,有效期至2022年6月27日止。
201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柯丽芳在未获得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和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月销量388”和“优丽美服饰888”三个淘宝店内销售带有注册商标“DAZZLE”、“d′zzit”和“ochirly”的服装。
2015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将被告人柯丽芳抓获,现场查获带有“DAZZLE”商标标识的服装123件、带有“d′zzit”商标标识的服装39件、带有“OCHIRLY”商标标识的服装229件和上述注册商标标贴若干。
经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的带有“DAZZLE”和“d′zzit”商标标识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权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的带有“ochirly”商标标识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上述缴获尚未销售的带有“ochirly”商标标识的25件长款羽绒服共价值人民币10200元,带有“DAZZLE”商标标识的51件长款大衣共价值人民币24888元。
除上述两款服装外,缴获的服装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5747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扣押假冒服装、标签等照片;
2、书证: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未授权声明、部分涉案服装照片指认、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淘宝交易记录、网店截图、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张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张良得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柯丽芳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证人唐某、张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制作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丽芳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柯丽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柯丽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柯丽芳当庭认罪,但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服装鉴定价格人民币355747元有意见,辩称该鉴定金额过高,该部分衣服为2014年旧款。
被告人柯丽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柯丽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但对其涉案金额有不同意见,一是价格鉴定是以被害单位单方证明作为鉴定依据故鉴定价格并非按市场中间价确定,二是服装价格受款式、季节多方面因素影响故正常情况下服装销售不可能完全按吊牌价出售,一般是在五折以内;
2、被告人柯丽芳具有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等罪轻的事实及情节,且被告人柯丽芳只有小学的文化水平,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前科劣迹,家庭环境较特殊。
恳请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或判处缓刑,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被告人柯丽芳的辩护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网上购物记录,证明涉案物价中心鉴定的单价以厂商指导价一致,并没有按照市场中间价进行鉴定,涉案批次的产品价格现阶段市场价为吊牌价五折左右;
2、深圳贸业百货公司开局的发票、销售单及购买地素品牌的服装吊牌,证明上述证据载明购买的系2015年的产品,涉案侵权产品是2014年的产品,根据被侵权公司在相关证据中陈述其产品从不打折,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陈述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
公诉人被告人柯丽芳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1,证据来源无法核实,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公诉人认为其他人销售的价格与本案被告人销售的价格没有关联,不能作为证实被告人销售价格合法证据;
对于证据2,真实性请法庭予以核实,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涉案认定的价格是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予以认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价格认定,所以辩护人所称的被侵权公司所说的产品从不打折没有关联,另辩护人买的产品也不是本案扣押的服装款。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起,被告人柯丽芳通过互联网进货,在其经营的“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月销量388”和“优丽美服饰888”三个淘宝店内销售假冒“D∧ZZLE”、“d′zzit”和“ochirly”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5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大勘二村121号302房将被告人柯丽芳抓获,现场查获带有“D∧ZZLE”商标标识的服装123件、带有“d′zzit”商标标识的服装39件、带有“ochirly”商标标识的服装229件和上述注册商标标贴若干。
经“D∧ZZLE”和“d′zzit”注册商标权利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的带有“D∧ZZLE”和“d′zzit”商标标识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ochirly”注册商标权利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权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缴获的带有“ochirly”商标标识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统计,上述缴获尚未销售的带有“ochirly”商标标识的25件长款羽绒服共价值人民币10200元,带有“D∧ZZLE”商标标识的51件长款大衣共价值人民币24888元。
除上述两款服装外,缴获的服装经深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55747元;
经查证,上述缴获的服装除一款假冒“D∧ZZLE”注册商标的女式羽绒服无吊牌价格外,其余服装均有吊牌价格且该价格与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单价一致。
另查,“D∧ZZLE”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6486662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鞋、帽、袜、手套等,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止;
注册商标“d′zzit”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9084067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ochirly”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9562586号,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商品,包括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等,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扣押假冒服装、标签等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地素服装162件、价格标贴3200张、外包装塑料袋300个,欧时力服装229件商标标贴10500张、吊牌商标标贴10000张、长条商标贴350张、长条商标贴1100个,电脑主机2台。
二、书证。
1、报案材料、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素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欧时力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证实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案件事宜)、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均在有效期;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地素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地素时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给犯罪嫌疑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标有“DAZZLE”等注册商标的产品;
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未授权给犯罪嫌疑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标有“ochirly”注册商标的产品;
的产品;
5、部分涉案服装照片指认,被告人柯丽芳及证人唐某、张某辨认出扣押假冒服装是其淘宝店贩6、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柯丽芳住所,当场缴获假冒品牌服装地素服装162件,欧时力服装229件和电脑主机2台;
根据柯丽芳供述的查扣的十款衣服销售价格计算,总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左右;
7、情况说明,被告人柯丽芳的三家淘宝店,其中“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因密码错误无法登陆、“月销量388”、“优丽美服饰888”的所有信息无法显示,故无法对假冒服装图片进行截图,无法提取进货交易记录和买家信息;
家信息;
8、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柯丽芳银行卡62×××18的开户资料和9、“优丽美服饰888”、“月销量388”的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柯丽芳的淘宝店“优丽美服饰888”销售假冒服装的情况;
10、“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柯丽芳的淘宝店“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销售假冒服装的情况;
11、补充侦查报告、网店截图,证实扣押的十款衣服其中8款衣服已经下架无法核实,其中2款已经被告人柯丽芳确认在网店销售过,并有网店页面截图;
12、淘宝店“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优丽美服饰888”、“月销量388”的确认交易记录,证实按照被告人柯丽芳自己辨认真实交易情况统计“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销售金额为29452.84元,“优丽美服饰888”销售金额为11450元,“月销量388”销售金额为3832元;
1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1日在南山大磡村121号302房将被告人柯丽芳抓获,其无反抗;
14、关于查扣衣服吊牌价的情况说明;
15、嫌疑人身份信息、指纹卡,证实被告人柯丽芳身份情况。
三、证人证言。
人证言。
1、唐某证言:证明其妻子柯丽芳于2014年3月份左右开始在网上寻找地素及欧时力品牌的服装货源,购买的货物邮寄到住处,然后通过她自己注册的三家淘宝网店(“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月销量388”、“优丽美服饰888”)进行销售。
其估算月均销售量约30件,月均销售额约6000元。
其自己有工作,但柯丽芳是毕竟是其妻子,在柯丽芳忙不过来的时候,其会帮忙做下客服。
柯丽芳销售的服装是假冒的,因为质量差、价格低,没有工商注册。
在家里搜查出来的假冒欧时力服装229件共5款,地素服装162件共5款。
张某是柯丽芳表妹,今年4月份才来帮忙。
2、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其住进唐某夫妻的住处,主要是帮柯丽芳做客服,柯丽芳有四个网店,三个用于销售地素及欧时力的服装,一个用于经营普通的成衣。
柯丽芳销售的地素及欧时力服装是假冒的,因为柯丽芳曾告诉其这些服装是仿正品的,遇到客户质疑时要坚称是正品。
其在房间里见到很多地素及欧时力品牌的标签及吊牌,数量远超服装的存量。
其没有见过柯丽芳把这些标签、吊牌贴于服装上。
其4月份住进该屋时,唐某就回老家学车了,被抓前几天才回来,没见过唐某参与销售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张良陈述,其所在的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受地素公司及欧时力公司委托报案,有人通过淘宝网非法销售假冒的地素、欧时力服装,其发现该网店的经营地址是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社区二村121号302房。
2015年6月11日,其协助民警在查获了上述窝点,当场查获假冒的地素服装162件,假冒的欧时力服装229件,当时该屋子里有两名女子一名男子。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和辩解。
被告人柯丽芳供述,其从2014年3月份左右开始,在网上卖DAZZLE(地素)和ochirly(欧时力)两个品牌的服装。
进货是在阿里巴巴网上搜索,谈好价格后对方发货过来,原来有单据,现在没有了,进货便宜的五六十元,最贵的二百多元。
进货后通过淘宝网的“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月销量388”、“优丽美服饰888”三家店进行销售,这三家店都是其经营的,“欧时力专柜正品店1”是用其身份证登记注册的,“月销量388”是用关彩平的身份证登记的、“优丽美服饰888”是用龚兰军的身份证登记的。
销售价格一般是进货价格加一倍。
其自己进货,其和老公负责销售,后来表妹张某4月份过来帮其销售。
其通过支付宝收款,支付宝账号是180××××0025,收款账号是建设银行62×××18,账户名是柯丽芳。
我知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违法的,但不知道这么严重,看到很多人做,自己也做,其卖的衣服都是假冒的。
家里的DAZZLE(地素)和ochirly(欧时力)的商标标贴是其在网上购买的,当时想有些衣服买回来没有商标,就自己把商标贴上去然后再销售,但是没有怎么用,以该方式销售了十几件服装。
2015年春节后,其改变销售模式,转为客户从其网店选中服装后,其在其他网店卖家挑选客户需要的款式,然后把客户的地址留给卖家,卖家发货给客户,其一般赚取100元的差价。
淘宝账号交易信息里,如果没有标记的也就是白色的旗子是其真实销售的客户,如果旗子是红色的是其和其他淘宝店相互刷单的,绿色旗子是其花钱找人帮其刷单的。
其一共销售了大概六七万。
公安机关缴获衣服都是已经贴牌的,缴获的十款衣服有两款(第五、六款)在淘宝店卖过,一共卖了十多件,第五款卖450元左右,第六款卖450-500元的样子。
第五款衣服之前卖600多没卖出去,所以把价格调低了,调成400多,卖出去一两件。
其他款都没有卖过,之前供述的其他款的价格就是我定的价格,还没卖出去过,这个价格是我根据进货价随便定的一个价格,定价没有记录。
第5、6款衣服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的和我在淘宝上卖出去的衣服是同一批,在同一个地方进的货,商标和质量都一样。
淘宝上用来区分是否是刷单的旗子是我自己标记的,为了记住哪些是刷单的。
这个旗子只会保留三个月。
其总共销售额约10万元,盈利六、鉴定意见。
1、经地素公司鉴定,查扣的162件疑似假冒地素服装未经地素公司授权生产,按正品价格计算,总价值人民币345039元。
2、经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欧时力商标持有人独占许可公司)鉴定,查扣的229件欧时力服装为假冒产品。
3、价格鉴定结论书,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假冒欧时力、地素服装共价值人民币573246元。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深圳市西丽大磡村121号302房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作记录。
2、证人唐某、张某辨认出柯丽芳是开淘宝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涉案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丽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D∧ZZLE”、“d′zzit”和“ochirly”等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尚未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柯丽芳亦当庭认罪。
关于被告人柯丽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的相关辩护意见,本案中对能够查清被告人实际销售价格的部分涉案服装,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对无法查清的部分服装,依法按照标价计算或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院对被告人柯丽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柯丽芳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较好的认罪态度,本院对被告人柯丽芳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丽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1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对涉案查扣的假冒“D∧ZZLE”、“d′zzit”和“ochirly”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