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139号之一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克迷,广州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璐,广州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殿遮阳制品厂,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于光辉。
被告于光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殿遮阳制品厂、被告于光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广州亚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