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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张黎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10民初4003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张黎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张黎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003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澳门。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黎明,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诉被告张黎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万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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