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字第103号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
委托代理人刘红霞、何利为。
被告河北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沙河金百家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邢台锦辉玻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