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丽芳姿化妆品商行(经营者叶文君,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新寮门新马路),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丽芳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