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26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孙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彪、李雨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如家旅馆。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何王庄村。
经营者:何现平。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如家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5日、6月1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请求将本案诉请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总金额变更为2万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1800元变更为3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