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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4刑初322号
案件名称詹某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詹某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娟,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永嘉县,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乐芸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詹某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起,被告人詹某娟以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天豪表城二楼210房、三楼306房为仓库,以天豪表城1楼B5柜台为档口销售假冒卡西欧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5年10月29日下午1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天豪表城1楼B5柜台将被告人詹某娟抓获归案,当场在该档口及天豪表城二楼210房、三楼306房缴获假冒的卡西欧注册商标手表一批(共1270只)和销售单据12张。

经鉴定,缴获的假冒卡西欧注册商标手表中的1082块共价值人民币126770元;

12张销售单据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930元。

截止至2015年10月29日,涉案商标“卡西欧”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缴获的手表等物证,销售单据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詹某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詹某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被告人詹某娟销售假冒卡西欧品牌的“CASIO”、“G-SHOCK”、“EDIFICE”、“Sheen”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5年10月29日下午1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天豪表城1楼B5柜台将被告人詹某娟抓获归案,当场在该柜台及天豪表城二楼210房、三楼306房仓库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共1270只)和销售单据12张。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其中1082块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126770元;

12张销售单据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930元。

截止至2015年10月29日,涉案商标“CASIO”、“G-SHOCK”、“EDIFICE”、“Sheen”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手表等商品。

上述事实,有假冒卡西欧手表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及销售单据的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举报函、授权书、公证书,卡西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鉴定书,“CASIO”、“EDIFICE”、“Sheen”、“G-SHOCK”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5】123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5]3530号、3531号、353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詹某娟的户籍材料,被告人詹某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商品货值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詹某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詹某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该部分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某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詹某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1270只,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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