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27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华眼镜店,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号。
经营者:刘加龙,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址不详。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华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5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及多预交的500元,合计5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