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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诉被告武宁县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民初143号
案件名称孔玮诉被告武宁县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武宁县建设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14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

委托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县建设局,住所地:武宁县。

法定代表人:卢贻梁,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武宁县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孔玮预交),减半收取,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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