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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07民初12979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12979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王群,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舒威。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郑倩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程旭敏、被告委托代理人舒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系第XXXXXXX号“老奶奶/laonainai”及第XXXXXXX号“奶奶”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700元、购买侵权实物所产生的费用27.8元)。

3、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辩称:涉案的花生米是被告销售的,但被告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没有故意销售行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要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老奶奶/laonainai”,注册人为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止。

2001年9月7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6月8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奶奶”,注册人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精制坚果仁;

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等。

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

之后,商标续展至2025年4月13日。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XXX号,经营者王群,注册日期2003年9月10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百货、服装等。

2015年4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旭敏、张忠新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书载明:2015年4月3日,程旭敏、张忠新会同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位于上海市盈港东路一五一九号“联华”店铺。

在公证员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旭敏、张忠新购买了食品2件(含花生米1袋),取得购物小票1张。

公证员对该店铺铭牌及地理位置进行拍照,得到照片2张。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了(2015)沪静证经字第1289号公证书。

原告为上述公证事项支付公证费700元。

庭审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内有塑料袋包装,里面装了1包“香QQ老奶奶”花生米和1包“倍全”开心果,其中“香QQ老奶奶”花生米包装正面有横版的“老奶奶”字样,“老奶奶”上方居中位置为“香QQ”字样。

背面显示生产者名称: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以及生产商的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

原告表示开心果与本案无关。

根据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显示,购买上述产品一共花费27.8元,其中花生米每包4.8元,购买了1包,开心果每包22.8元,购买了1包,还有购物袋1只,每只0.2元。

原告表示其自己生产的类似涉案产品包装规格的产品市场零售价是每包4元至5元。

经比对,上述涉案商品的标识与原告的第XXXXXXX号“老奶奶/laonainai”及第XXXXXXX号“奶奶”注册商标近似。

另,原告还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并提交了律师代理费发票。

被告为证明其出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向法院提供由上海一忱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送货单。

其中,情况说明记载,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向本公司采购“香QQ老奶奶花生米”,规格为140克,商品条码:XXXXXXXXXXXXX,具体情况以本公司送货单为准。

上述商品系本公司自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

送货单上记载香QQ老奶奶花生米,规格为140*80,数量为10包,单价为3.3元,金额为33元。

对于该证据,原告认为情况说明、送货单据没有法人签字,送货单只有打印时间,没有收货单位签字,不认可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经本院核实,该证据确系上海一忱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标注册证、(2015)沪静证经字第1289号公证书及封存的花生米实物、相关票据,被告举证的情况说明、送货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老奶奶/laonainai”及第XXXXXXX号“奶奶”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花生米与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的“加工过的花生”属相同商品。

被告销售的花生米包装上使用的标识“香QQ老奶奶”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本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商品的销售商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

被告作为销售商,应对自己销售的涉案商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故不能对被告科以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被告明知销售的花生米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作为销售商,已经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同时被告举证送货单,该证据材料亦可证明其进货价格属于合理范围。

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商标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对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5元,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徐泾奕民百货商店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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