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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利明与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1民初3219号
案件名称钟利明与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利明;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3219号原告:钟利明,男,畲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加石路红珠岭。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钟利明与被告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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