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251号原告张永林,男,1961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王兴杨,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洪飞,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林与被告马洪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林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林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永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