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东莞市华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饶雄刚。
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
被告:北京婴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婴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91010××××9)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华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华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7076元,由原告东莞市华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