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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扶余县三岔河镇兴旺药房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吉07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扶余县三岔河镇兴旺药房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县三岔河镇兴旺药房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民初1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被告扶余县三岔河镇兴旺药房,地址:扶余市,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扶余县三岔河镇兴旺药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刘祥芬、陈龙(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扶余县三岔河镇兴旺药房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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