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40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致诚烟酒平价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
经营者:邓帮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足区致诚烟酒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本院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