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龙氏食品商行,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一片4、5、6、7栋底层商场102号门面。
经营者龙文,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龙氏食品商行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龙氏食品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龙氏食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