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534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尤丽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嘉仕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丽杭,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嘉仕盾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