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初357号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
住所地:荷兰。
授权代表人:塞尔瓦托·玛拉格尼,系该公司常务董事。
授权代表人:玛格丽特·凯瑟琳娜·西奥多拉·玛利亚·格瑞彻豪森,系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剑林,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雯怡,北京市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爱国,系烟台市福山宏达铝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烟台市福山宏达铝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甄文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甄文波,系烟台市福山宏达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爱国、烟台市福山宏达铝制品有限公司、甄文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申请费3020元,合计14420元,由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