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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丰县朱巷镇东乡周立文烟酒种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91民初155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丰县朱巷镇东乡周立文烟酒种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朱巷镇东乡周立文烟酒种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55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春旭,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朱巷镇东乡周立文烟酒种子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经营者:周立文,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学春,系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丰县朱巷镇东乡周立文烟酒种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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