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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施云法、蓝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5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施云法、蓝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施云法,蓝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云法,系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小施副食品店工商登记经营者。

被告:蓝飞,系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小施副食品店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云法、蓝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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